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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情况
扎鲁特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是扎鲁特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扎鲁特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3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常委会设1办7委,即: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牧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旗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扎鲁特旗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旗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旗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扎鲁特旗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旗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旗人大常委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旗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旗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旗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旗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旗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旗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旗长的个别任免;在旗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三)根据旗长的提名,决定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四)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五)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旗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旗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七)在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旗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旗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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